2016年10月2日 星期日

「費和蒲女士優秀護理博士論文獎」設置辦法 (第2版)


「費和蒲女士優秀護理博士論文獎」設置辦法  (2)         

條、為感謝費和蒲女士( Hope N.F. Phillips)於任職美國在華醫藥促進局(American Bureau for Medical Aid to China簡稱ABMAC)之駐台執行長十七年期間( 1982-1998)為台灣護理界培育無數領導人才之貢獻特於本基金會成立「費和蒲女士優秀護理博士論文獎」。(以下簡稱本獎),以持續發揮費和蒲女士之遺志。本奬英文名稱為:Hope N.F. Phillips Outstanding Nursing Doctoral Dissertation Award

第二條、宗旨  

本獎以獎勵台灣具有潛力之護理學者與領導人才為宗旨。

第三條、獎勵名額及金額

獎勵名額每年一至兩名,每名新台幣壹拾萬元。

第四條、本獎之資金來源及運用

本獎之資金來源由本基金會向護理界及社會賢達善心人士募款,並經董事會同意指定金額使用。

第五條、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日之前五年內(包括第五年)獲得博士學位。

二、本獎所指之「護理博士論文」係指其內容以「申請人個人之博士學

     位論文」為基礎,且已經刊登於專業期刊者,非指「申請人個人之

     博士學位論文」。

 ()該論文已發表於國內外專業學術期刊以紙本刊登或網路線上

 刊登(取得數位物件識別碼, 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 DOI)

 ()本獎所指之「專業學術期刊」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社會)科學引述索引(SCI/S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台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TSSCI, 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收錄之期刊或經科技部科資中心評鑑為國內學術研究優良期刊。

三、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如為共同創作,申請人應取得該論文其他全部作者之書面授權同意由申請人代表參加本獎,並由申請人單獨受領與本獎相關之所有權利(包括領取獎狀及獎金、接受表揚)與義務,惟獎狀上會列出所有共同作者姓名。

第六條、本獎之審查

一、本獎之審查由本基金會董事會另聘審查委員五位,組成委員會,執行審查工作。

二、審查委員之產生包括:傑出護理研究者、敎育機構代表或ABMAC之友。

三、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審查委員五位,其中新任者佔兩位。召集人由委員中互推一名委員出任。

四、審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委員會之召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案需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召集委員有最後決定權。

五、審查委員會職掌如下:

()協助本基金會募款。

()推介優秀護理博士。

()查證申請資料之正確性。

()召開論文審查會議。

()修訂本獎之設置辦法及申請注意事項。

六、委員會執行本獎之推選及審查時,得聘審查顧問一至兩名,然審查顧問不得行使同意權。

第七條、本獎之評審重點及結果

一、評審重點:

()申請人之護理博士論文

1.研究主題之重要性及創新性(15%)

2.文獻回顧與評述之周全度(20%)

3.研究方法與進行步驟之適切性(15%)

()申請人護理博士論文研究成果之重要性 ( 40%)

()申請人成為優秀護理學者及領導人之潛能(10%)

二、評審結果:評定分數最高100分,最低80分,未有申請人達審查標準時得從缺。

第八條、本獎每年辦理乙次。收件受理時間:每年自1215日至 12 30(以送件郵戳為憑)。審查時間:0115日至315 日。評審結果公告:4月通知申請人結果,並公告於本會會訊。本會擇期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

第九條、申請人之送件論文若有抄襲、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本會有權撤銷參選或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狀,申請人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已獲得其他研究論文獎項之論文不得再申請,一經發現將立即撤銷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狀,惟申請人獲其就職或就學學校之校內論文獎不在此限。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10566日初訂,105928日第1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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